工程造價糾紛補充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招標投標法》第47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5條將施工項目的書面報告具體化: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和貨物招標項目的書面報告的具體內容分別適用《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投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黑合同”可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為什么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呢?這是因為:備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規定中標合 同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定備案程序,“黑合同”的實質內容背離“白合同”且未進行備案。違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不產生變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合同變更的情況,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與合同變更的界限問題。為避免黑白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實質內容時,要及時到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以免發生爭議。